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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船专运 应洗尽洗 纳入高质量选船机制 长航局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植物油水路运输监管

  • 发布时间: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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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印发《长航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植物油水路运输监管的通知》(简称《通知》),保障植物油水路运输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并建立涉及植物油运输的港口码头、运输企业、运输船舶、主要货主、洗舱站点等基本信息清单。积极走访辖区植物油水路运输相关企业,宣贯植物油水路运输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引导航运企业实行植物油“专船专运”,组织航运企业开展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企业水路运输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能力。

《通知》提出,严格监管执法,严查超范围经营。从事植物油运输的船舶,应持有注明“仅限植物油运输”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且船舶检验证书中应注明可装载植物油;其船舶经营人应持有注明“仅限植物油运输”或“可从事植物油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各单位要加强植物油运输企业和船舶监管,严查涉及植物油运输的船舶超范围经营行为,严格船载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审批,对不具备植物油运输经营资质、技术条件的船舶申报一律不予许可;充分利用船舶进出港报告、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AIS等信息化系统,开展网上核查,排查运输植物油的船舶是否存在瞒报谎报、超范围经营、违规装载等违法行为,发现问题一律进行现场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同时,加强作业监管,规范洗舱管理。要会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洗舱站作业行为,积极开展危化品船舶洗舱作业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应用试点,指导洗舱站、危险品运输企业、货主及船舶注册使用,推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应洗尽洗”。督促船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洗舱作业情况,加强洗舱作业船舶现场检查,严厉打击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未按规定洗舱、违法排放和处理洗舱水等行为。

《通知》还要求,加强沟通协作,推动齐抓共管。将植物油运输与其他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一并纳入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通过货主(码头)挑选船舶状况好、安全及防污染管理规范、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从事植物油运输。积极走访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辖区载运植物油船舶运输情况,推动建立植物油水路运输联合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信用体系共建、协同执法与联合监管,配合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保障植物油水路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

(转载自中国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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